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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08 17:52:33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              

案例一:邓某某、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邓某某,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晓建(在逃)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明知百益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益公司许可双善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甄某某以双善公司名义从邓某某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以双善公司名义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所辖地市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

2019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双善公司罚金3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对邓某某等五人各处罚金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

鉴于此案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江苏消保委依法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涉案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无锡市中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例二: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申请人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门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2013年3月,卡门公司开始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2014年10月,卡门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使用,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2016年6月,卡门公司再次申请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注册“KM”商标,2017年2月,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仅核准“KM”商标在睡眠用眼罩类别上使用,但卡门公司继续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其间,卡门公司逐渐发展为在全国拥有门店近600家、员工10000余名的企业。

2015年11月,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KM”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2016年11月,锦衣堂公司再次申请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KM”商标,商标局于2018年1月核准该申请。后锦衣堂公司授权北京京津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2018年1月,京津联行公司授权周某经营的服装专卖店使用“KM”商标。2018年5月,京津联行公司向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卡门公司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并以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南海分局于同年5月31日立案,并随后扣押卡门公司物流仓库中约9万件标记“KM”商标的服装。卡门公司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撤案。南海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卡门公司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实。卡门公司在锦衣堂公司取得“KM”商标之前,已经长期使用“KM”商标。二是卡门公司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卡门公司在生产、销售服装期间,一直沿用该商标,从未对外宣称是锦衣堂公司或京津联行公司产品,且卡门公司经营的“KM”服装品牌影响力远大于上述两家公司,并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卡门公司生产、销售“KM”服装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安机关立案错误,应予纠正。

随后,南海区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南海分局撤销案件,并发还扣押货物。卡门公司及时出售货物,避免了上千万元经济损失。

案例三:姚某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5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姚某安排被告人古某购进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材料,伪造“CISCO”“HP”“HUAWEI”光纤模块等商品,并安排人向境外销售,共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62万余元。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假冒光纤模块、交换机等11975件,价值383万余元;姚某、古某的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400万元、24万余元。

2019年12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古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对姚某判处罚金500万元,对古某等4人各处罚金14万元至25万元不等。

办案检察官指出,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无论由境内生产销往境外,还是由境外生产销往境内,均属违反我国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商品信誉,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跨境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的惩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央视新闻,部分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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