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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购房后,要注意这几个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 2024-08-29 00:00:00

以公司名义购房后,要注意这几个涉税风险!

01.专用于员工居住宿舍:

属于福利性质,增值税方面是不得抵扣的,每月计提的折旧费属于福利费,应按职工福利费的标准来税前扣除。


02.给股东及家人无偿居住:

这种情况属于向股东支付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能存在分红个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即便是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但由于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关折旧费也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03.以公司名义购房后, 记得每年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后续房产交易或过户给个人是不享受任何的税费优惠的!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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