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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三:侵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 2020-05-13 11:00:42

本文案例涉及到的是证明商标专用权类型的案件,处理单位为吉林省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经过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创业印章为您详细整理:



第 892120 号

商标



案情简介】 


第 892120 号商标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在第 29 类“豆制品”及第 30 类“食盐”等商品上的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 1996 年 11 月 7 日,经过续展, 商标专用期限为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26 年 11 月 6 日。


 2018 年 3 月 12 日,吉林省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大连瓦房店五岛粉洗盐厂(后名称变更为大连齐澺制 盐厂)生产的五岛牌深井岩盐精制盐,其外包装左上方使用 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志,涉嫌商标侵权。经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实,五岛牌深井岩盐精制盐产品使用的图案未经权利人许可。


经查,涉案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食盐商品 上使用与第 892120 号证明商标近似的标志,容易 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定品质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另外,办案机关共 查获涉案商品 65.64 吨,案值 25.06 万元。根据《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机关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50.12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先后向蛟河市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 年 6 月 24 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该案是一起保护证明商标的典型案例。第 892120 号绿色食品标志为 1994 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实施后首批获准注册的证明商标。该案对加强证明商标的保护积累了经验。



同时,创业印章认为:办案机关从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高度出发,措施及时,调查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决定得到了两审法院的支持,体现了案件承办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和 较强的政治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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