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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案

发布时间: 2020-05-22 10:15:04

本文案例涉及到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类型的案件,处理单位为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经过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创业印章为您详细整理:


知识产权


【案情简介】 

2019 年 5 月 16 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拱辰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揽收标有耐克勾形图形注册商标运动鞋 34 双、 CONVERSE 注册商标运动鞋 16 双、PUMA 及图注册商标拖鞋 20 双、PUMA 及图注册商标凉鞋 12 双及 adidas 注册商标运动鞋 85 双,提供快递及物流服务。根据现场查获的营业单据,当事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为 302 元。


办案机关认为,当 事人明知承运物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而提供运输 服务,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在 2018 年受过行政处罚,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予以从重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16 万元 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在快递、物流等 运输环节多发、易发。该案中,涉案物流公司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运输便利条件,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曾因相同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应予以从重处罚。



创业印章认为该案的查处有利于增强物流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运输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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