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九:查处侵犯“旺旺”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本文案例涉及到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类型的案件,处理单位为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经过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创业印章为您详细整理:
第 4150497 号商标:
第 10666226 号商标
【案情简介】
第 4150497 号商标是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在第 30 类“饼干; 煎饼; 谷类制品; 方便面; 米果”等 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 2006 年 9 月 21 日,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第 10666226 号商标是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 30 类“饼干; 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 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 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 2013 年 5 月 21 日至 2023 年 5 月 20 日。
2018 年 12 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河南漯河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旺福旺大礼包”和“旺 e 旺大礼包”共计 3222 箱,案值 8.7 万 元,至被查处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将与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 近似的标志或图案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使用,误导消费者,属 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 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9 年 2 月 1 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罚款 18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侵权行为。
创业印章认为:该案中,办案机关执法迅速,定性准确,处罚有力,有效制止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台资企业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