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纳税人需要缴纳资源税?
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法有着重大的意义,那么,纳税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有什么政策保障资源税法的落地实施呢?创业印章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学习!

纳税人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有哪些配套政策文件保障资源税法的精准落地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了一系列税法配套政策文件,细化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形成了“一部税法+三个公告+各省实施办法”的资源税法规政策体系,确保税法在全国顺利落地。
关于“三个公告”:为明确税法有关政策口径和征管规定,财税部门出台了“三个公告”。
“三个公告”之一是政策执行口径公告: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的执行口径。该公告对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的定义、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特殊情形下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法等政策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
第二个公告是优惠政策公告: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为此,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免征资源税等4项资源税优惠政策。
第三个公告是征管问题公告:为配合资源税法实施,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了配套征管文件《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了外购矿扣除的计算、优惠政策办理方式等征管事项,并公告了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除了上述三个公告之外,各地为落实税法授权事项,均出台了税法落实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为确保税法顺利实施,各省需要做好三项基础工作:一是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各省要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适用税率;二是税法规定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各省要确定具体计征方式;三是各省需要制定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下的减免税具体办法。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履行完当地资源税税目税率、计税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的出台程序,相关具体办法将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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