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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被错过!

发布时间: 2020-11-11 18:10:13


如果企业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企业就可以少缴税,企业税负率大大被降低,由此可见,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大大有用呢!下面具体来看详情。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应纳税额。

范围:四项服务(邮政、电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

条件: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的比例>50%

2、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生活服务加计比例调为15%

即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加计比例10%,生活服务加计15%

二、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1、纳税人应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计算加计抵减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算加计抵减额;

3、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相应的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扣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为,抵减前应纳税额VS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较小一方,当抵减前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时,当期的应交增值税为0,存在有未抵扣的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举例说明

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有更多的税务记账问题,请咨询创业印章(https://www.cyyz.com/)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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