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号起有哪些税收新政策?
2020年只剩半个月,进入2021年,有哪些税收政策变化呢?最近小编在后天接到许多有关新政策新规定的询问,下面我们就为大家整理出了2021年1月1号起,有哪些税收新政策?

一、2021年1月1号,也就是明年开始,这些费款由税务征收
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专用车辆免征购置税有哪些规定?
根据《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继续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21年需要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处理?
为确保2021年继续便捷、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政策条件,及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者WEB端等渠道填报、确认2021年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2021年度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与2020年一致,且2020年已经填报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可查看并一键确认已填报的信息;如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确认,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会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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