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再延10年!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下面我们为大家简单梳理下,方便大家直观了解。

一、哪些企业能享受?
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注:与此前的70%相比,减少了10%!
二、优惠税率是多少?
15%!
三、什么时间实施?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
四、西部地区指的是哪些地方?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北市、湖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注:与之前相比,增加了江西省赣州市。
【温馨提示】
不要以为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仅西部地区的企业才能享受,举个例子:
【例1】上海某知识建筑企业,在昆明接到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项目,在当地设立项目部(分公司),则该项目分公司可以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政策。【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建设。 【例2】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设立分公司,则该分公司可以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政策:【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包括: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公告规定: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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