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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已填写为什么还扣税,原因有这些!

发布时间: 2021-01-05 18:10:21




2020年虽然已经过去,但有些人在查全年收入纳税明细情况时可能会发现:明明填了专项附加扣除,为什么还要扣这些税款呢?符合扣除条件并且已经填报成功,但却没能享受扣除,到底怎么回事?原因或许有这些,快跟随创业印章仔细学习吧!

一、“扣除年度”不正确 

发生这些情形,很有可能是因为当初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错了“扣除年度”!想要在2020年度的收入中进行扣除,则“扣除年度”需要选择为2020年。那么,“扣除年度”要怎么确定呢?这取决于您的专项附加扣除发生的时间+开始享受的时间!

怎么理解呢?一般来说,在哪个年度发生则在哪个年度扣除,比如说小孩在2020年3月满3周岁,则扣除年度应选择为2020年,开始享受扣除的时间则为2020年3月-12月;再比如2020年11月发生首套贷购房的利息支出,贷款时间是30年,那么可以选择扣除年度为2020年,从2020年11月开始享受扣除,但由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最长为240个月,那么您也可以选择在2021年起再开始享受扣除,则此时可以选择扣除年度为2021年。

 二、“申报方式”不正确 

申报方式”没选对:在手机个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填好了信息之后,会出现以下两种“申报方式”供选择:

一是“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每月申报个税时享受扣除的;二是“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选择次年的3月-6月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才享受扣除的。

所以,要想每月发工资报个税的时候就在工资收入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话,申报方式必须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才能在扣缴申报个税时获取到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哦!

 三、选择的扣缴单位不正确 

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同一年内有多处任职单位或者曾经跳槽的人员。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家任职单位进行扣除,比如,2020年您同时在A、B单位工作,想要在B单位发放工资时进行扣除却没能享受,就很有可能是因为您填报的时候指定扣缴义务人时选择了A单位哦!这时候您就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啦!

需要注意的是,年度中间更换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单位扣除。原单位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四、扣缴单位未“下载更新”、“预填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查询确认自己填报选择的信息都没有问题,那么,就很可能是您工作的单位在操作上可能存在疏漏——比如您在2020年10月份通过手机个税APP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是没有通知单位财务人员或者负责报税的人员(或者是他们忘记了)在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员工工资薪金个税先点击系统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按钮,才能获取到您填报的最新信息,避免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未扣、漏扣的情况!

下载更新后,还需要再一下步操作——填写申报表时,需要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然后再进行税款计算即可!

 五、属于离职人员状态 

如果上述原因都不是,那也有可能是因为单位不小心将您的人员信息采集为了“非正常状态”,也就是设置为了离职人员,导致无法享受扣除!那么就需要联系扣缴单位修改信息即可。

 六、没有工资薪金收入 

如果您一年内都没有工资薪金收入,只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那么您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年度汇算期间才享受扣除,平常取得收入预扣预缴个税的时候是暂不扣除的哦!

以上几种常见原因排查后基本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如果还是无法解决,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通过手机个税APP进行留言咨询。了解更多财税服务、税费减免政策,可以咨询创业印章官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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