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老板总说没关系的5个风险点!亲,我劝你看~
税务稽查同时影响着企业的纳税信用评定, 而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无形资产。以下为您盘点5个税务稽查风险点。
1、经营活动是否真实
会计:听说税务机关要来检查啦!我们只是拿开具的发票计收入,我有点担心?
老板:不要担心!听说税务机关都是“以票控税”,开了票做了收入有什么问题!都知道经济形势不好,亏损太正常啦!
况且,你做账深得我真传,成本、费用与收入完全配比,他们根本查不出来!
风险点:你的企业是否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部分!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大数据平台下的三方信息来源,可以还原你历史经营活动,从而证明申报的真实性(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政府采购数据、银行流水清单等)。
B: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会让你无处遁形,你不能保证所有的同行业都做假账,只要有一家是真实的,那么对不起!
C:国地税涉税信息共享,你不能保证你所有的申报数据逻辑严密。(如你虚增工资基数,那么个人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等)
D:当然我们还有其他办法,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莫以为你安几个电表,我们就投有办法啦,但是就不告诉你!够胆你就来!)
2、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会计:老板,我们扣除凭证里面有的是白条、有的是假发票、有的是个人消费相关的发票、有的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肿么办?
老板:怕什么!凭证那么多,税务机关看不完?即使看出来了,调整就调整嘛,反正也补不了多少!再说也不一定能选到我们,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风险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珐》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如果你用白条、假发票、个人发票或者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入账,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B:如果你编造虚假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与你的收入费用配比失衡,通过相应公式,你的收入真实性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C:如果你将费用进行人为调整(如本应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的项目归集于其地明细,如办公费等)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将对你的费用的真实性进行通盘核查。
D:如果恶意使用假发票,还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3、成本列支是否真实
会计:部分收入做的是微利或者平销,与实际利润不符,税务机关万一查出来,不是要补很多?
老板:不怕!你来当会计的时候,我就教你成本收入配比公式,只要你按我说的做了,就不用太担心。另外我们还可以解释,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他们听了也没有办法!
风险点:收入成本要配比,非特殊情况微利、平销、低毛利或者倒挂均会被纳入评估重点。
税务机关的手段:
A:你不能保证你的上游、下游公司终与你保持“统一口径”;同时物流、资金流信息会让你无处遁形。
B:区域行情与全市行情在大数据下,已经“共通”。你提出的由于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是否“站”得住、“说”得通、“摆”得平。
C:如果存在“倒挂”,你是否向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如果没有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4、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老板:会计,我们是真亏损,不怕税务机关来查!
会计:但是老板,我们这几年都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不知道税务机关认不认!
风险点: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是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简称“应纳税所得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因此,真实亏损企业也应该按要求进项行纳税调整,若未进行调整,会造成在 以后年度盈利弥补亏损时多弥补“亏损”,从而少缴纳所得税。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巨大差异,正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比较多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未调整或者调整不全,所以你就不要怪税务机关将你纳入评估重点了。
5、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原则
会计:老板,我们现在有个免税公司、有个应税公司,未将成本费用独立核算,造成应税公司大量亏损,我有点怕······
老板:这个······
风险点: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是否有以下行为:
A:你是否按规定如实进行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申报)。
B:你是否利用关联关系的优势,人为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整,利用不同企业间的税率差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所得税。
C:如果你存在以上行为,转移利润,那么恭喜你,你除了接受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外,还要迎接“特殊”待遇:“特别纳税调整” (俗称反避税调查)。
创业印章提醒:
税务稽查同时影响着企业的纳税信用评定,
而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已然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无形资产。
有下列情况,不得认定为A级
①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② 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④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定为D级
①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②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③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④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⑤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⑥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⑦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⑧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⑨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⑩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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