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截止!派员出境单位请报送以下这类信息

派员出境单位请注意啦,2月28日前,请报送以下这类信息“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举例】
居民个人王先生2021年被境内A公司外派往位于美国的子公司B公司工作,工资薪金由B公司支付和负担。B公司可以为王先生每月预扣个人所得税并委托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2021年度B公司没有为王先生预扣税款,那么A公司需要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王先生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情况。
【法律责任】
根据2020年第3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