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固定资产时没有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之后年度可以变更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您都掌握了吗?
纳税人企业2019年发生的业务,因为没有相关凭证未做税前扣除,今年收到了对方开具的发票,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可以追补至2019年度进行扣除。
企业于2020年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当时没有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之后年度可以变更扣除吗?
答:不可以,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政策解读,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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