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解答】什么情况下需要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项业务报告?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项报告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一条第二款:“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适用对象
●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办理时限
●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专项业务报告。
常见问题
【Q】什么情况下需要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项业务报告?
【A】当机构类型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且已采集的委托协议信息中包含“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4类业务时,需在完成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项报告。
【Q】未按要求报送专项业务报告有什么影响?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相关要求,存在逾期报送或未报送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了解更多税务政策、税务知识,可点击查看>>创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