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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怎么申报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2-08-25 00:00:00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应在签订未确定金额的合同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进行零申报,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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