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9月26日深圳纳税人咨询热点问题有哪些?

下面为大家收集了一些近期热门咨询问题,快来学习吧!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该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计入“其他相关费用”,如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则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了解更多税务政策、税务知识,可关注创业印章!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