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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创投企业自然人投资人怎么享受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2-12-15 18:00:55




近年来,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直接融资体系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2021年底,国内创投市场股权投资机构共有8658家。为了鼓励创投发展,国家出台了多份支持和鼓励创投发展的税收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发现部分纳税人存在错误理解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少缴漏缴税收风险。

【案例分析】未达享受条件,错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A合伙企业2019年投资收益达到637万元,而当年个税扣缴申报、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申报均为0。A合伙企业是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成立于2015年7月,有个人合伙人共28名,未备案单一投资基金;该基金共投资B、C两家公司,其中,2016年4月投资B公司1000万,于2018年4月转让B公司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取得637万股权转让所得。

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三款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且该企业未备案为单一核算基金,转让股权所得适用0~35%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所以该企业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而A合伙企业主张本企业可以享受2018年55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税务机关根据2018年55号文的具体规定,指出A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无法适用该政策的原因:第一,A合伙企业虽未完成工商变更、完全退出B公司,但其现金投资B公司的实缴出资时间不满2年,不符合2018年55号文中投资满2年的时间要求;第二,A公司无法提供必要资料以佐证B公司达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具体为无法佐证B公司的员工中本科学历人员数占比30%以上。

最终,该纳税人认识到错误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事实,并更正申报28名自然人合伙人2018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404,421.68元。

【温馨提醒】摸透税收政策,畅享税收优惠

自行判别、自主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为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但是稍不留神可能会产生错误理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做好以下三步基本功:

01 准确把握前提

财税〔2019〕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选择按照单一核算基金申报个人所得税。何为创投企业?财税〔2019〕8号文明确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所以,合伙型私募基金纳税人属于创投企业是享受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提。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规定了适用该政策,纳税人应当具备的基础性条件,纳税人同样要提前按条文比照自身条件是否适用该政策。


02 认真做好备案

财税〔2019〕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该规定意味着创投企业需要做好备案,首先是在行业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同时要在税务部门完成“单一核算方式”备案。

03 注意申报细节

纳税人在做好上述两步之后,申报环节还需“三番确认”。一是确认正确的纳税义务时间。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时间以合伙创投企业转让投资标的股权完成为时间点,不是以合伙创投企业将股权转让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时间为纳税义务时间。二是确认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不得扣除合伙创投企业整体承担的成本费用,如管理费、管理人超额报酬等。三是确认正确的申报信息。若纳税人存在疑惑,可以通过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12366热线、微信税务局等线下线上多种形式及时咨询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竭诚做好纳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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