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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深圳纳税人热门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23-10-31 17:55:47



深圳纳税人咨询了哪些问题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1.问: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已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2.问:企业租用了一层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因水、电表的用户业主是房东,企业缴纳水、电费后,水务局和供电单位均把发票开给了房东,企业需提供什么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请问该部分由企业承担的个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4.问:企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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