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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专项附加扣除疑问解答!

发布时间: 2023-11-26 16:26:05


问:请问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后,扣缴义务人本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个税时应如何操作?

答: 根据《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已对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新的标准计算,请扣缴义务人及时下载升级新版本扣缴客户端(新版本号:V3.1.204),确保按照新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扣缴义务人可通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更新员工最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扣缴义务人在上个月已准备好了本月扣缴数据,请点击“税款计算”页面的“重新计算”按钮。重新计算后,回到“收入及减除填写”页面,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可查询明细,确认已按照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填报。

问:员工年度内更换工作单位,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累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员工年度内更换工作单位,如果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在之前工作单位已进行了全额扣除,则不影响更换单位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果在之前的工作单位仅扣除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则剩余金额无法自动带入到新单位累计扣除,但纳税人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对全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进行累计扣除。

问: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后,如何变更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

答:若纳税人因变更工作单位需更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扣缴义务人,具体操作如下: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选择【我要办税】-【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查询年度为“2023”,进入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详情界面;在填报详情界面,点击【修改】-选择【修改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选择新的扣缴单位,变更原因选择【变更工作单位】,点击【确认修改】,系统会出现提示界面,请点击【确认提交】即可。若该模块没有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需由新的扣缴义务人先添加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后,方可选择修改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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