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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怎么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 2024-04-30 18:06:09





购买商品房,如何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纳税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但未注明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自行换算出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未注明增值税税额,应以合同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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