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按年备案?

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需要按年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之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了增值税税款并取得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请问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如何填报该部分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了解更多税务政策、税务知识,可查看>创业e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