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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要预缴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 2024-05-31 14:25:56



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深圳市外纳税人来深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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