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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24-12-05 14:58:06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中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在“放管服”改革后被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因此,关联企业直接借款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重点就在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比如借款利率约定符合市场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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