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的计税对象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25-02-27 10:59:24
1.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货物和服务存在于同一笔业务之中,且项目价款来自于同一个客户。而兼营行为所涉及各项目并不存在于同一笔业务,其收款也非对应同一个客户。二者适用不同计税方式,所以有必要仔细区分。混合销售按其主营业务一并计算增值税,而兼营则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2.举个例子:云昊公司属于家电销售企业,主要业务是家电零售,同时拥有车队,负责对于客户所购家电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此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即“家电货物+运输服务”的一个配套销售货物行为,同时收取款项,则一并按照主营业务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如果云昊公司车队也承接外部运输业务,单独收取运输服务款项,则此项业务应当按兼营行为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与运输服务来计征增值税。而若未分别核算,则从高依照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