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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0-06-03 16:54:55

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印章整理了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商标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参加口头审理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创业印章提醒: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有对方当事人的,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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