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个月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在以后的申报期更正申报或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发布时间: 2020-06-09 10:45:31
问:我们公司在6月1日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进行了5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0000元,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5月所属期的增值税进行更正申报或者在6月所属期时补计提?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您公司可以在6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5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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