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纳税主体及应缴税种
发布时间: 2024-09-12 00:00:00
网络直播行业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主播个人直接注册进行直播: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佣金、坑位费和“粉丝”打赏,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按照20%-40%的预缴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 (2)签约MCN机构的主播:MCN机构和主播分别与平台进行结算。主播的收入由MCN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相应的税款。 (3)主播与公司签订合同进行直播:主播的收入是公司支付的薪金,需按3%-4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 (4)主播成立公司或工作室:主播成立公司或工作室承接直播业务,收入属于公司或工作室的营业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播个人取得的分红需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