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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性事业,不做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发布时间: 2024-09-18 00:00:00

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性事业,不做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可以。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那么根据这个逻辑,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公益事业的服务不仅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所以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在增值税上免税和不征收有不同的税收区别,如果是免税,则对应进项不得抵扣,抵扣了也需要进项转出;如果是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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