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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新注册公司创业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8-11 18:20:33

  一直以来深圳的创业环境在国内来说都算是顶尖的,深圳每年也吸引着大批的人才来深圳创业,每年深圳新公司的注册量在国内都是遥遥领先的。这其中有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深圳对创业者有非常好的一些扶正政策以及一些创业方面的补贴。但是很多创业者对这些政策都不是很熟悉,从而错过了这一笔钱。那深圳创业有哪些补贴政策,创业者有哪些钱可以领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1、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和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申请资料: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发放方式: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资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


  发放方式: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社保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起止时间:


  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年度补贴标准。


3、创业场租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2016年12月1日起,大学生群体,即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和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其享受的创业场租补贴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全面提高30%。大学生群体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上述认定载体以及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申请资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4.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5.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6.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发放方式: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起止时间:


  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年度补贴标准。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请资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发放方式: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带动就业人数: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5、贴息贷款


  产品介绍: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为政府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深圳创业的个人最高可贷30万,合伙经营最高可贷300万。


  贷款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


  1、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


  2、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3、 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4、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


  5、 登记失业人员


  6、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7、 随军家属


  8、 残疾人


  (注:除前4类外,其他4类人员需要有深圳户籍)


  二、创业贷款标准及贴息


  (一)担保贷款额度。


  自主创业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


  (二)贷款贴息。


  在本通知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给予贴息。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还本付息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及信用记录后给予贴息。


  申请人贷款到期且全额还本付息后,经办银行及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贴息通过经办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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