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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又有新变化

发布时间: 2020-09-30 17:52:56



企业的壮大离不开业务的发展,但是企业在进行贷款、申请资质时却离不开信用这一要求。针对纳税信用评价管理,现在又有新变化了!从2020年11月1日起,D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有了新规定!

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适当放宽了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变化:

1、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2、对于直接判级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也就是说,因第一年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直接被保留D级,而是进行适当扣分,这样做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上述新评价规则适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将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

注:哪些企业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呢?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都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将三类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是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再次将评价范围“扩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使得更多纳税人从中受益。

总的来说,税务机关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于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了解更多财税服务、税费减免政策,可以咨询创业印章官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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