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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4-17 11:39:22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 享受主体

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优惠内容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如何享受

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应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享受主体

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优惠内容

企业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如何享受

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 注意事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増值税应纳税额。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050538/content.html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http://czt.gd.gov.cn/czfg/content/post_2211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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