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
2、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二、其他财税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税总宣传发〔2024〕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税费分类分级管理和服务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6号)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市监办发〔202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