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8-16 00:00:00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企业办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留存材料包括:(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