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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免征、减征环保税?

发布时间: 2024-09-20 00:00:00

01.免征环境保护税: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④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⑤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02.减征环境保护税:

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 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 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Tip: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征税对象: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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