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前必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要点梳理
1.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2.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若仅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3.取得多处经营所得:若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应分别向各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每次申报均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完成分别申报后,还需选择其中一处进行汇总申报,此时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4.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损失;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办理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不过此渠道仅能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温馨提示: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