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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要缴纳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 2024-11-05 09:31:05

问题描述


我司销售货物,客户提取一部分,之后货物开始跌价,客户违约,剩余货物已付款但未提货并弃货。我司将余下货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此情况是否缴纳增值税?


税局答复


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 691 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依您所描述的情形,需要如实缴纳增值税。


归纳总结


1、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会计核算可能计入 “营业外收入”,但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需要缴纳增值税。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净利得的,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企业接受捐赠,或者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资产盘盈等,会计核算计入 “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到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不挂钩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计入 “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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