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报销只附一张发票,可以吗?
发布时间: 2024-12-20 11:08: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的税中报,不缴或者少缴应弟、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信以下的罚炊。"决定 1.处增值税涉税罚款553.00元(中:2016年8月553.00元) 2.处企业所得税涉税罚款6,603.00元(其中:2016年6,603.00元)。 以上应缴软项共计7,156.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软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超诉。如对处罚决定预期不申谓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光靠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是真实合理的,如果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还是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