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发布时间: 2025-01-08 10:32:44
1.简易注销基本条件
企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免于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 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2) 曾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且无欠税(包括滞纳金)及罚款。
2.税务局不提出异议的情形
税务部门在审查简易注销申请时,若符合以下三种情况,将不提出异议:
(1)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包括代开发票),且无欠税及未结事项的纳税人;
(3) 查询时已完成发票注销、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3.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
(1)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或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受到行政处罚等的;
(4)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5)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6)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