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截止!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对象】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途径】 您可以从以下渠道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特推荐您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只能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汇算申报表】 若纳税人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若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注意事项:若纳税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含货运),则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税务端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申报。
》》年度汇算申报操作指引 温馨提示: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下列8项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