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2月18日深圳纳税人咨询了哪些问题?

深圳纳税人今日咨询了哪些问题,下面我们为大家汇总了出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抵减?本期未抵减完是否可以留到下期抵减?
答:一、纳税人须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填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以及每年的技术维护费需全额抵减本属期增值税,应如何申报?
答: 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三张表格:
一、主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
二、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一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第二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所取得的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可抵减总金额,第四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需要抵减的税额,该栏与主表23栏保持一致;
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1129914,该行第二列“本期发生额”和第四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与附表四填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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