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3月12日纳税人咨询热点一览!

近日纳税人咨询了哪些问题,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问: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了一笔交易,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上规定的源泉扣缴情形,现办理代扣代缴申报时还需要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吗?
答:不需要。合同备案登记原来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
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文件,取消了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每次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业务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扣缴义务人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资料的外,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问:个人转让存量非住房在哪种情形下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答: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土地增值税:
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
二、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问: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成功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未收到或误删除了载有“备案编号”和“验证码”的短信,请问可以重新发送短信吗?要如何才能获取备案编号及验证码信息?
答:当前系统暂未设置短信“重新发送”功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查询备案编号及验证码信息。电子税务局路径是:首页—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在“尊敬的纳税人”开头的那一段中,可以看到“本次备案编号”,在“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下有“打印”。可以打印备案编号及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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