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申报误区有哪些,四大误区要避免!

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千万别忘记申报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里说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可是很重要的呢!但是关于印花税的认知,不少人还存在一些误区,那么,印花税申报误区有哪些,下面我们为大家整理出了相关资料,记得认真看哦!
一、印花税可不仅仅只针对购销合同征税
小编发现不少企业仅针对购销合同缴纳了印花税,但实际上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可不仅仅只有它。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了以下几种: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政策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二、印花税可不仅仅只有一个税率
不同税目之下的税率并不相同,具体详见下表:

注意:(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2)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政策索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政策索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五条
四、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别记错了
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政策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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