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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颗粒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产品?

发布时间: 2021-04-29 18:00:24




单位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主要是回收废旧塑料袋,通过高温溶解冷却后切割的产成品是塑料颗粒。请问公司生产的这种塑料颗粒,是否属于财税【2015】78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里面3.7中的再生塑料制品?

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

 “3.7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塑木(木塑)制品、(汽车、摩托车、家电、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

 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企业可结合实际业务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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