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查看订单

打开微信扫一扫,手机登录商城查看订单

【案例解析】固定资产维修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扣除吗?

发布时间: 2021-05-12 18:16:49




经营企业没想象中容易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人员不仅要对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甚至要更新改造,但是又不是所有成本费用都能在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税前扣除,下面我们为大家做具体说明!

一、案例情况

2020年8月,税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其2019年1月账册中,有“房屋建筑物维修费”663875.66元,“设备改造费”207115.61元。

通过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查阅合同、核实明细账等,得知企业目前的办公房屋为其从母公司租赁而来,A公司并不具有所有权,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30年12月。

由于房屋部分设施严重老化,A公司在2019年初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更新改造。设备改造费为企业自有设备的大修理支出,本次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企业自有设备修理后尚可使用3年,可进行分期摊销。

企业将上述870991.27元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不懂就问:“企业的处理正确吗?”那我们来看一下有关政策依据吧。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看到这里,相信小伙伴们已经意识到,A公司该事项税务处理不合规了,那最终是怎么处理的呢?

三、处理情况

最终,对于房屋建筑物维修费部分,由于房屋租赁期尚有12年,摊销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30年12月。

因此A企业2019年纳税调增608552.69元(663875.66÷12*11);设备大修部分,由于设备尚可使用3年,摊销年限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因此纳税调增138077.07元(207115.61÷3*2)。

综上A企业2019年纳税调增总额为746629.76元,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86657.44元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 热门创业服务
  • {{item.goodsName}}
  • 正品保障

    正品保障,提供发票

  • 急速物流

    急速物流,急速送达

  • 无忧售后

    7天无理由退换

  • 特殊服务

    自主维修保养预约

  • 帮助中心

    您的购物指南

{{col.name}}
{{item.title}} {{item.title}}
扫码联系专业客服人员
服务热线:{{servicePhone.serviceTel}}
售后专线:{{servicePhone.afterSale}}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9:30,周六 8:30-18:00

咨询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