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操作指引》,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下面我们通过一些疑问解答来了解相关内容!

一、对于设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符合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2021年第10号)规定,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一)政策享受方式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及政策规定自行判断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二)留存备查资料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留存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相关服务合同等系列备查。
三、总机构是符合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请问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对总机构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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