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8月13日深圳纳税人咨询了哪些问题?
8月13日深圳纳税人咨询了哪些问题,下面为大家收集了一些热点问题,赶快来看看吧!

一、8月征期截止到什么时候?
按月申报纳税人本月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至8月16日,您可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在纳税服务—办税日历栏目下查看每月的申报纳税期限。
二、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版开票软件的纳税人,本月还未完成抄、报税或清卡操作,请问是否可以直接申领增值税发票?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升级了税控系统税务局端,目前,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监控规则为:纳税人在接收到清卡结果之前不得领用增值税发票。
对于按月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需申报上月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对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每季度首月,纳税人需申报上季度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其他月份,纳税人需完成抄报税后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增值税抵扣时如何认证和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
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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