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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型企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抵免优惠疑问解答

发布时间: 2021-08-24 18:11:20




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抵免优惠啦!有很多小伙伴对此优惠政策还有很多疑问,下面就快来看看吧!

一、哪些是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通知》(深发改﹝2020﹞317号),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二、哪些是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

根据《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拟纳入深圳市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建设储备库名单的公示》(深发改﹝2020﹞18号),确定深圳市50家企业为深圳市第一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允许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投资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四、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允许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不足抵免的,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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