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8月31日纳税人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下面为大家汇总了近日纳税人感兴趣的税务有关问题,仅供大家参考学习!

纳税人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损毁了,是否需要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因此,个体户同时将专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损毁的,按照丢失处理,需要将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交给购买方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自产农产品,不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保险企业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是否有代征增值税的义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因此,如保险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时有代征增值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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