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的资料有变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契税法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的资料有变化吗?

《公告》实施后,契税申报缴纳的主要方式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根据契税法有关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公告》明确,对实行“一窗受理”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到当地政府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事项。
具备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纳税人端APP等方式,实现契税申报缴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的资料有变化吗?
办税资料有所简化。纳税人依照契税法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资料,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公告》明确,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了解更多税务政策、税务知识,可点击查看>>创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