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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要退还已征契税吗?

发布时间: 2021-09-18 18:06:34




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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